行政处罚需要那些鉴定?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
①上级部门交办;
②有关部门移交;
③群众举报;
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
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住建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
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
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
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证人证言;
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⑤当事人陈述;
⑥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住建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办案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送达当事人。
2、办案机构代表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罚缴的财物等及时上缴国家金库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七、案件备案和归档
对案件进行备案和归档。
我国对于法律法规都有一系列的程序操作,十分严谨有序,就行政处罚鉴定来说,也分好几个程序,行政处罚一向秉着公正、公开原则,为的是更好的服务人民。处罚种类繁多,每一项都有其具体事项,是为一些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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