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规的相应规定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以下从两个方面来详细地分析。
1、一般期限:
首先因该判断子女成年的含义,子女成年的期限一般是父母尽完抚养的义务一般来说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像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就是说子女可以养活自己,并能达到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的抚养义务可以在这个时候结束,但是父母并不违法。从上述可以看出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如果出现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子女有上述情况的可以不给付,反之,则应该给付,而年龄达到了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了。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其中一个条件包括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或者是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虽然没有抚养的义务,但是还是要付抚养费,如果要停止期限应当根据视具体情况而定,即以上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
如果出现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虽然没有抚养的义务,但是仍要负担抚养费,这也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利益。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孩子虽然满了18岁,但是有的大部分没有流入社会而是进入大学学习,这个时候他们又有经济收入、生活来源,任然需要经济支撑,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很小的时候选择了离婚,那么按当时的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就有可能得不到经济支持,因此而无法负担大学的费用而无法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进而造福社会。再比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体残疾或者自闭症,可能应为这些原因无法与社会接轨,更谈不上深入社会,自己挣钱,养活自己。他们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正常进行,这种情况更不能因为其成年就不能因为没有抚养义务而终止支付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体现了法理与人情的结合。
而在子女成年或者有特殊情况父母应当按照抚养费的一般标准来支付。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我们可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来看: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即子女在学习和生活方面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即父母是否有工作、是否残疾等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会比无固定收入的稍微多些,通常来说是按工资的比例来算。而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该情况适当地提高或者是降低相应的比例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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