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有何作用?
刑事辩护贯穿于总个诉讼程序,包括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特别对于无罪或罪轻的案件,更应当付出全身心努力,不留遗憾。有人说律师刑事辩护集中体现在庭审中,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实际上任何阶段都可以有所作为,都可以加以利用依法维护好当事人的权益。
侦查阶段,你可以对当事人取保候审,防范刑讯逼供及诱供等非法取证的发生,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提出建议取证,防止证据因时间原因而丢失,无罪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等。检察院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提出建议嫌疑人不符合批捕条件或建议检察院就其批捕决定进行适当性审查,可以建议认为案件存疑、罪无等原因不予以起诉;审判阶段,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意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任何阶段都不可以掉以轻心。律师,要敢担当,有作为,要勤勉尽职尽心尽力。律师,要有所成就,除了业务能力、办案技巧,更重要的是职业素养,体现为:勤勉、尽职、专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4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第309条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审查批捕阶段律师辩护意见虽然并不能够像庭审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是在审查批捕阶段也十分重要。律师能够收集有利于辩护方的意见,对于案件作出全面的辩护准备,在庭审时能够直接有效的帮助自身的被辩护人维护合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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