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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限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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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7 · 3664人看过
导读: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
监视居住期限规定是什么

一、监视居住期限规定是什么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遵过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居所的,不得离开指定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接到传讯时准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在哪里

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

对于监视居住,这也是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一般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那么司法机关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这种措施。确定监视居住期限的时候,也要注意法律中规定最长为6个月,也就是最后确定的期限是不能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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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期限规定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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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禁视察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之久。而在这期间内被赋予此项权利之人,也就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构的正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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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施监视居住的实践上,其最长期限绝不允许超出6个月的法定时限。而在这期间内,被赋予监视居住权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务必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的要求,例如:未获得执行机构的准许,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特定场所等等。监视居住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性手段,其适用对象通常为那些满足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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