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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保证金怎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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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9 · 13118人看过
导读:收取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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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质量保证金怎样收取?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二、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3、社会投资项目,可将保留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

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承包人原因的缺陷,负责维修,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不维修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约定从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出,费用超金额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维修的,发包人应该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四、最低保修期

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的提高,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工程随之开展起来,因为每一项工程的质量安全都与公民的安全息息相关,所以国家也是十分的重视工程的质量安全,为了确保房屋的质量,也是会收取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当出现质量问题后也是需要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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