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经两次传票传唤后仍不出庭应诉,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作撤诉处理或者拘传到庭”在此类离婚案件中,一般按照两种情况处理.
【1】本人不愿出庭应诉,但能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描述的,可以依法按照缺席处理。
【2】本人若不愿出庭应诉,且拒绝向法院提供书面离婚意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可以对拒不到庭的被告一方作出拘传处理。
在此类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不到场实际上是对另一方婚姻权利的一种侵害,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甚至严重的不良影响,并且法庭判决因只有原告的一面之词,很难做出正确妥当的判决,极易产生错判和误判。
故只要不是被告的确下落不明,法院都可以对拒不到庭的被告进行拘传。如果被告确实下落不明,那么法庭将进行直接判决。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如果一方经公安等有关部门查实下落不明达两年,法院可根据一方材料,对此案件作出直接判决,在进行离婚案件的判决中,一般调解是其中的必经程序,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方可准予离婚,然而调解是被告与原告双方必须到场进行面对面交流,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审理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
在此类离婚案件中,如若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但一方若拒绝出庭应诉且不出示任何书面离婚意见,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或者拘传其到庭应诉。
所以可根据以上论述,原告可以申请法院直接准予离婚或者对被告作出拘传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婚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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