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合同到期后怎么办
当然不是。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有权利决定不再续签。
2、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如果企业决定不续签,则应给予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
如果企业愿意续签,并且待遇不变或者增加,劳动者个人不愿意续签,则没有经济补偿。
如果企业想续签但降低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的,同样有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天“辞职”?
《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指正式员工,试用期只需提前3天)。可以理解为,这是劳动者的任意解除权。无须理由,想走就走,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在实际操作中,多数用人单位也会这样要求。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一些企业也会这样要求。要求劳动者如果不同意续签的,需要提前30天“辞职”。其实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或者说,是用人单位故意为难劳动者的表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不同于37条的劳动者任意解除。
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肯定都是在合同期满之前(例如提前几天),但这决不意味着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还需要提前“辞职”。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这就不是一个“辞职”的概念。
综上所述,当我们与用人单位的劳工合同期满后,我们是否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工合同是由我们自己决定的;辞职后,我们应得的利益是合法,是有法律保护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予补偿,我们可以利用相关法律要回属于我们自己的利益;所以对于劳工合同到期后怎么办这件事我们可以遵照法律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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