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违法决定不予批捕怎么办?
检察院违法决定不予批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申诉来解决。
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会在拘留后30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经研究认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二、具体情况
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释放执行回执3日内送达检察院。 如果公安认为检察院不批捕决定是错误的,可以在收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县级公安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检察院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如果经复议以后检察院仍然不同意批捕的,公安可以在收到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公安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检察院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批捕申请后,如果检察机关在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审理中,发现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不批准批捕申请,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进行重新审理并搜集相关证据文件,公安机关认为不合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向上级公安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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