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制作并下发行政处罚书面文书给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书后,违法当事人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期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并不停止执行。其中针对具体的执行时效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一般根据情节轻重和处罚金额等因素由行政处罚机关自行制定,期限通常在一周到一个月之间。
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很多时候都会涉及到罚款事项,根据相关规定,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该款项由银行收缴后上缴国库,需要说明的是,除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应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其余罚款均不能由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
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这种情况下即使行政处罚机关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书依然有效。如果违法当事人不按期缴纳行政处罚中规定的罚款,行政机关可以加大处罚金额,还可以查封、扣押违法当事人的财物抵缴罚款,甚至可以直接划拨其冻结的存款来抵缴罚款。当然,如果当事人经济确定比较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可暂缓缴纳或者用分期支付的方法来缴纳罚款。如果违法当事人还是置之不理,行政处理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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