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合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
行政合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区别是:受案范围不同;诉讼程序不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前的身份不同;结案方式不同;赔偿方式不同等方面的区别。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合同它引进了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
二、区别的具体内容
1、受案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简单地说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2、诉讼程序不同。民事诉讼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行政诉讼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民事案件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经院长和中院两次批准最长可审18个月,行政诉讼虽然全部是合议制,但一审期限只有3个月,需要延期必须到高院批准,中院没有延期审批权。
3、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前的身份不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论诉前、诉中还是诉后的地位和身份始终平等,而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虽然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但在诉前和诉后,两者关系实为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4、结案方式不同。民事诉讼可以调解结案并且有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而以协议笔录的方式结案,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几种情况,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即行政诉讼不得以调解结案(行政赔偿案件除外)。
5、赔偿方式不同。民事赔偿一般要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负责,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担责,民事侵权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为例外。行政赔偿最主要的是国家赔偿,相对人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对在损害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享有求偿权。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有一定的重叠的,但是总的来说二者在本质上还是有很大不同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案件中同时涉及到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起身里的先后顺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是过往经验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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