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每日赔偿金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1、造成身体伤害的
(1)医疗费
(2)护理费
(3)误工费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医疗费
(2)护理费
(3)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4)康复费
(5)残疾赔偿金
(6)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
(1)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2)生活费
(三)致人精神损害的
(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1)返还财产
(2)相应赔偿金
(3)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4)利息
该鹤山市国家赔偿项目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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