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九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标准为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7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准为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12个月。
1.医疗费
2.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
4.工伤康复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8.伤残补助金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单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60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9050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2110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8555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687元;
6、上年度全省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6054元
(2)采矿业113104元
(3)制造业83162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2998元
(5)建筑业76278元
(6)批发和零售业75628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6536元
(8)住宿和餐饮业53297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6084元
(10)金融业97701元
(11)房地产业8105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0887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083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1780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0785元
(16)教育109680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7288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00855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8681元
二、单县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九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标准为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7个月。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准为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12个月。
该单县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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