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或者死亡等后果参照以下标准酌定:
(1)十级伤残不超过5000元,
(2)九级伤残不超过10000元,
(3)八级伤残不超过15000元,
(4)七级伤残不超过20000元,
(5)六级伤残不超过25000元,
(6)五级伤残不超过30000元,
(7)四级伤残不超过35000元,
(8)三级伤残不超过40000元,
(9)二级伤残不超过45000元,
(10)一级伤残、死亡不超过50000元;
(11)死亡的统一按照伤残最高标准50000元赔付。
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可以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量化。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该和平区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城市推荐 区县推荐 热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