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湖县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63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8410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6550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142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169元;
6、上年度博湖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6749元;
7、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6131元
(2)采矿业160056元
(3)制造业88422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3101元
(5)建筑业81501元
(6)批发和零售业87274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14087元
(8)住宿和餐饮业5049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9526元
(10)金融业132160元
(11)房地产业62481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342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0854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8055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0365元
(16)教育94580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0964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8245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3364元
二、博湖县维吾尔自治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
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
误工费=博湖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天)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及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博湖县相同地区或相近行业上年度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博湖县相同地区或相近行业上年度年平均工资(元/年)×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据实计算,市内一般不超过30元/天,市外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为80元/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20元/天
8.营养费
营养费=30元/天×住院天数或营养期限
9.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花费的住宿费
10.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博湖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4.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车辆重置费、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15.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16.评估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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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博湖县交通事故死亡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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