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伤害但未致残
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等据实计算
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根河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根河市自治区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参照根河市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参照根河市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住宿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诉讼费:案件诉讼费用按照相应法律的规定处理
2、因轻伤害致残
赔偿数额=轻伤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鉴定费: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确定
1、轻伤害但未致残
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
2、因轻伤害致残
赔偿数额=轻伤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
一、根河市自治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921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6295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6万余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667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444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71429元
(2)采矿业142301元
(3)制造业91047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0748元
(5)建筑业60880元
(6)批发和零售业79896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4584元
(8)住宿和餐饮业4850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3337元
(10)金融业97446元
(11)房地产业59438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0688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222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2855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5730元
(16)教育91871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9156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4989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1234元
二、根河市自治区轻伤害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
3.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根河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根河市自治区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河市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7.营养费
营养费=根河市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营养期
8.住宿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
9.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3.鉴定费
鉴定费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所载金额予以确认
14.诉讼费
诉讼费按照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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