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参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参照哈巴河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及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参照哈巴河县相同地区或相近行业上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参照哈巴河县相同地区或相近行业上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结合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和护理人数确定
6.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据实计算,市内一般不超过30元/天,市外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补助伙食费
一般为80元/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20元/天
8.营养费
30元/天×住院天数或营养期限
9.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一、哈巴河县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63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8410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6550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142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169元;
6、上年度哈巴河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6749元;
7、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6131元
(2)采矿业160056元
(3)制造业88422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3101元
(5)建筑业81501元
(6)批发和零售业87274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14087元
(8)住宿和餐饮业5049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9526元
(10)金融业132160元
(11)房地产业62481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342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0854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8055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0365元
(16)教育94580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0964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8245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3364元
二、哈巴河县维吾尔自治区轻微伤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
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
误工费=哈巴河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天)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及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哈巴河县相同地区或相近行业上年度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哈巴河县相同地区或相近行业上年度年平均工资(元/年)×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据实计算,市内一般不超过30元/天,市外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为80元/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20元/天
8.营养费
营养费=30元/天×住院天数或营养期限
9.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花费的住宿费
该哈巴河县轻微伤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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