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根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等据实计算
2.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院出具的后续治疗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原件、住院病历档案 (含首页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CT或×光片等诊断材料计算
3.误工费
根据赔偿权利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收入金额/实际误工天数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又不能证明其工作性质的,按照100元/人/天的标准计算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等据实计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7.营养费
营养费计算标准为50(元/天)×营养期(天)
8.住宿费
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超过150元/天/人
一、临高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57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0118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11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万余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145元;
6、上年度临高县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7471元;
7、上年度临高县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3385元
(2)采矿业136604元
(3)制造业86122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2836元
(5)建筑业66994元
(6)批发和零售业99841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17052元
(8)住宿和餐饮业6万余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47110元
(10)金融业113934元
(11)房地产业83909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1281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279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4601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5285元
(16)教育99027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021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6885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5439元
二、临高县轻微伤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需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等据实计算
2.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系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等,各方当事人对后续治疗费可以提前协商,无法提前协商调解的,可以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
3.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天)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又不能证明其工作性质的
误工费= 100元/人/天
4.护理费
护理费=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1)护理人数有收入的
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
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250元/天/人。对于护理级别及护理标准无法确定的,按照120元/天/人的标准赔付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等据实计算,如果未能提供交通票据,但根据医院病历能够确认受害人有往返医院记录的,按照40元/天的标准计算交通费;如果未能提供票据,也没有医院病历,但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需治疗的,酌情认定交通费,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天)
7.营养费
营养费=50(元/天)×营养期(天)
8.住宿费
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超过150元/天/人
该临高县轻微伤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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