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2.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同行业标准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一、峄城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60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9050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2110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8555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687元;
6、上年度全省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6054元
(2)采矿业113104元
(3)制造业83162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2998元
(5)建筑业76278元
(6)批发和零售业75628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6536元
(8)住宿和餐饮业53297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6084元
(10)金融业97701元
(11)房地产业8105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0887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083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1780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0785元
(16)教育109680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7288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00855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8681元
二、青岛市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青岛市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3735元;
2、上年度青岛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2584元;
3、上年度青岛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7701元;
4、上年度青岛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7592元;
5、上年度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508元;
6、上年度青岛市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1671元
三、峄城区轻微伤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20—40元/天×营养期限
7.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该峄城区轻微伤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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