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察北管理区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察北管理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5.护理费
(1)住院期间的护理及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参照上一年度察北管理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按上一年度察北管理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结合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确定
6.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使用或借用私家车,交通费参照居住地和就医地两地之间公共交通工具费用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补助伙食费
各地市辖区内就医,参照各地市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外地就医,参照察北管理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
8.营养费
营养费计算标准为20元/天×住院天数
9.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10.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2.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6.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计算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1.医疗费
2.康复费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4.误工费
5.护理费
6.交通费
7.住院伙食补助费
8.营养费
9.住宿费
10.残疾赔偿金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12.丧葬费
13.死亡赔偿金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16.鉴定费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一、察北管理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67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1278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364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071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271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0706元
(2)采矿业95838元
(3)制造业80289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15727元
(5)建筑业69392元
(6)批发和零售业63068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7698元
(8)住宿和餐饮业4534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2218元
(10)金融业95401元
(11)房地产业71833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987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3508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503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4796元
(16)教育86608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676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8373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4221元
二、察北管理区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察北管理区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其他
误工费=上一年度察北管理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5.护理费
(1)住院期间的护理及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上一年度察北管理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2)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上一年度察北管理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使用或借用私家车,交通费参照居住地和就医地两地之间公共交通工具费用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各地市辖区内就医,参照各地市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外地就医,参照察北管理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
8.营养费
营养费=20元/天×住院天数
9.住宿费
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0.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12.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13.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6.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察北管理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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