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日喀则律师 最近回复:
(一)若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购房者在知晓后,先尝试与开发商友好协商,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若自身有损失,也可要求赔偿。
(二)若协商无果,购房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若开发商存在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事实的情况,购房者还可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