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鹿邑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2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8483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69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539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3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2304元
(2)采矿业86525元
(3)制造业64495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00153元
(5)建筑业61606元
(6)批发和零售业64891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7331元
(8)住宿和餐饮业45984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1501元
(10)金融业125279元
(11)房地产业6917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670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1438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9279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0254元
(16)教育78468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9435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545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9616元
二、鹿邑县十级伤残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年度鹿邑县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他
误工费=上年度鹿邑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天)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定残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鹿邑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鹿邑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鹿邑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住院天数
8.营养费
营养费=20元/天×住院天数
9.住宿费
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0.残疾赔偿金
(1)一般的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金: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10%
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10%
(2)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10%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10%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10%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10%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该鹿邑县十级伤残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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