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误工费
(1)赔偿权利人举证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德兴市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赔偿权利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德兴市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4.护理费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
(1)住院期间的护理
护理费=130(元/天)×住院天数(天)
(2)出院后的短期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天)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护理年限×365(天)×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
5.交通费
(1)同城就医
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外地就医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其他交通费参照同城就医标准计算
6.住院补助伙食费
一般为80元/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20元/天
7.营养费
30元/天×住院天数或营养期限
8.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
(1)住宿费
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就医地在地级市的,一般不超过220元/天,就医地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的,一般不超过320元/天
(2)伙食费
伙食费一般不超过60元/天
9.残疾赔偿金
(1)一般的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金: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10%
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10%
(2)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3个月本人工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限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该德兴市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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