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沽源县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沽源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5.护理费
(1)住院期间的护理及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参照上一年度沽源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按上一年度沽源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结合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确定
6.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使用或借用私家车,交通费参照居住地和就医地两地之间公共交通工具费用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补助伙食费
各地市辖区内就医,参照各地市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外地就医,参照沽源县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
8.营养费
营养费计算标准为20元/天×住院天数
9.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10.残疾赔偿金
(1)一般的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金: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10%
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10%
(2)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个月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该沽源县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城市推荐 区县推荐 热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