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普安县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按照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且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2)市外
交通费参照汽车、火车、高铁等普通等次车票价格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各市、州政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有统一规定文件的,按照该文件执行。没有规定文件的,按照 100元/天计算
营养费:营养费计算标准为50元/天×住院天数
住宿费:按照住宿费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因医疗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因医疗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普安县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因医疗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3、因医疗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普安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9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9211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856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333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557元;
6、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9324元;
7、上年度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3394元
(2)采矿业87527元
(3)制造业93928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6568元
(5)建筑业81816元
(6)批发和零售业91457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2538元
(8)住宿和餐饮业5029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9635元
(10)金融业190319元
(11)房地产业78619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126万余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214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743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1631元
(16)教育100736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6165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0119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9518元
二、普安县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普安县统计局公布的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
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365天×护理天数
4.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按照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且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3)市外
交通费参照汽车、火车、高铁等普通等次车票价格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各市、州政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有统一规定文件的,按照该文件执行。没有规定文件的,按照 100元/天计算
6.营养费
营养费=50元/天×住院天数
7.住宿费
按照住宿费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普安县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1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为四万元以下(含四万元)。其中,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四万元;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依次予以确定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普安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城市推荐 区县推荐 热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