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康复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从事农业生产的,按上年度新安县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按上年度新安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新安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新安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新安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标准为20元/天,市外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住院补助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50元/天×住院天数
营养费:营养费标准为20元/天×住院天数
住宿费: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因医疗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鉴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3、因医疗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因医疗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
3、因医疗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新安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2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8483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69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539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3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2304元
(2)采矿业86525元
(3)制造业6万余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00153元
(5)建筑业61606元
(6)批发和零售业6万余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7331元
(8)住宿和餐饮业45984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1501元
(10)金融业125279元
(11)房地产业6917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670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1438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9279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0254元
(16)教育78468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9435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545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9616元
二、新安县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年度新安县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他
误工费=上年度新安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天)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定残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新安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新安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上年度新安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就医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住院天数
8.营养费
营养费=20元/天×住院天数
9.住宿费
按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0.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12.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3.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6.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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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新安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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