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按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标准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护理费:
(1)住院期间
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非住院期间
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 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3)出院后的短期护理
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即50%计算
(4)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
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天×住院天数
营养费:营养费标准为30元/天×住院天数
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因医疗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赔偿金:
越城区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越城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越城区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越城区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越城区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越城区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因医疗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越城区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越城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越城区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因医疗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3、因医疗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越城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302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1268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7565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4511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7483元;
6、上年度越城区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2309元;
7、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80806元
(2)采矿业99510元
(3)制造业97735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68584元
(5)建筑业75792元
(6)批发和零售业120042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1968元
(8)住宿和餐饮业61543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57631元
(10)金融业175773元
(11)房地产业10629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673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7477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1802元
(16)教育151272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79535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871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77553元
二、宁波市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宁波市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348元;
2、上年度宁波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6690元;
3、上年度宁波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5487元;
4、上年度宁波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7916元;
5、上年度宁波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9514元;
6、上年度宁波市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11286元;
三、越城区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
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
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非住院期间
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护理依赖程度:完全护理依赖为 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 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3)出院后的短期护理
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即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4)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
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4.交通费
(1)同城就医
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外地就医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
6.营养费
营养费=30元/天×住院天数
7.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一般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8.残疾赔偿金
越城区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越城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越城区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价格×器具配制次数;
(3)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适用于义肢)=义肢价格×年维修费率×(赔偿年限一器具配制次数 );
(4)器具配制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得出的商有余数时,更换次数为商的整数值+1)
10.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11.死亡赔偿金
越城区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越城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越城区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越城区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越城区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越城区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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