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康复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参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的,误工费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4)无固定收入,无法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且无法确定所从事的行业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叠彩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护理费:
(1)住院护理的,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2)出院后的护理,护理费按照120元/天计算,结合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和护理人数确定
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住院补助伙食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宿费:住宿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33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因医疗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鉴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3、因医疗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医疗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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