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已在第七十三条专门作出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只争朝夕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按照这一规定,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不能实现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债权人的这一权利,法律上叫代位权。不过,债权人在行使代侠权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到期债权,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权。这是因为债务人的债权没有到期,第三人没有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这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直接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实际上就是要求第三人提前向债务人履行,这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种伤害。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应当是必然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即债务人不收回到期债权,债权人的债务就不可能得到偿还。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情况,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例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万元,但债务人除自己有20万元的财产外,还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在此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偿还债务,而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是因为债务人在不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也能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债权人的损失水是由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造成的,所以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
第三,债权人对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从司法实践看,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有:工资、抚恤金、安置费、养老金、退休金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之所以不能行使代位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维持自身生活需要的基本权利。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不能由自己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而应当由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在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代位权的条件,并通过判决蝗方式予以确认后,再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行使代位权,而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否则将会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不得在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不得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
为加强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保护,条例还对女职工申请哺乳假作出了具体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以上就是关于妇女保护权益法哺乳假是怎么样进行规定的啊?的解答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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