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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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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刑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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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受害者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

    三、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警察成功解救受害者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

    (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除此之外,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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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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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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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法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第二条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 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

    2、注重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有关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司法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涉案地域协调和部门配合,努力形成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合力。

    3、正确贯彻政策,保证办案效果。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个环节,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法准确量刑。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同时,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

    二、管辖

    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5、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较多,涉及多个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6、相对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在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实施某一环节的犯罪行为,犯罪所跨地域较广,全案集中管辖有困难的,可以由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的司法机关对不同犯罪分子分别实施的拐出、中转和拐入犯罪行为分别管辖。

    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本着有利于迅速查清犯罪事实,及时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便于起诉、审判的原则,在法定期间内尽快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管辖。

    正在侦查中的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在上级机关作出管辖决定前,受案机关不得停止侦查工作。

    三、立案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9、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10、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四、证据

    11、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要特别重视收集、固定买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交易环节中钱款的存取证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清单、乘坐交通工具往来有关地方的票证、被拐卖儿童的DNA鉴定结论、有关监控录像、电子信息等客观性证据。

    取证工作应当及时,防止时过境迁,难以弥补。

    12、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加强DNA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对失踪儿童的父母,或者疑似被拐卖的儿童,应当及时采集血样进行检验,通过全国DNA数据库,为查获犯罪,帮助被拐卖的儿童及时回归家庭提供科学依据。

    13、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所涉地区的办案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需要到异地调查取证的,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密切配合;需要进一步补充查证的,应当积极支持。

    五、定性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多个环节,只有部分环节的犯罪事实查证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对该环节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8、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19、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0、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六、共同犯罪

    2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22、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七、一罪与数罪

    24、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5、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6、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27、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八、刑罚适用

    28、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29、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应当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以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

    30、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被收买妇女、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其作为牟利工具的,处罚时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31、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32、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能够协助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具有其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33、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察拐卖妇女、儿童的手段、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次、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此类犯罪发案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决定对被告人总体从严或者从宽处罚。

    九、涉外犯罪

    34、要进一步加大对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双边或者多边“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被跨国、跨境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救助工作。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积极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及时请求或者提供各项司法协助,有效遏制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哄骗拐走婴幼儿最高可判死刑。

    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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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04:12:00

介绍组织卖淫罪怎么判刑

律图重庆

律图重庆 最近回复:

解析:在中国的法律中,对于组织卖淫罪的惩罚措施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也要受到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至于介绍卖淫罪,根据相关规定,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罚,并且需要缴纳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缴纳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24-06-01 03:46:00

引诱卖淫罪的细节有哪些

律图衡水

律图衡水 最近回复:

解析:引诱卖淫罪是一种以金钱、物质或其他诱惑方式诱导他人从事性交易的犯罪行为。对于实施此类非法活动的人,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惩罚,同时还将面临罚金的处罚。然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有可能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同样接受罚金的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引诱年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从事色情交易的情况,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6-01 03:37:00

拐卖儿童罪金额标准最新

律图百色

律图百色 最近回复:

解析:遵循相应法律条例的规定,招揽诱惑不超过14岁的未成年儿童并使其离开家居生活或监护关爱者的行为,应依法定性为立案范畴。本罪属于行为性质犯罪类型,只需施害者实际施行了引诱、拐带14岁以下未成熟未成年人的行为,并致使他们脱离原有家庭环境及监护人的有效看护范围,基本上可以认定构成此罪,且必须依规立案进行追查。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2024-06-01 03:29:00

盗窃罪把盗窃财物卖掉会判刑吗

律图台北

律图台北 最近回复:

解析: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销售由盗窃得来的财物应被视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值得注意的是,销赃与盗窃这两个罪名在性质上有着本质区别。销赃活动实际上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盗窃则属于另一种独立的罪行。对于销赃行为,如果涉及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那么即使行为人对所售卖的物品是否为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有所怀疑,也应该被判定为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换句话说,行为人并不需要明确知晓该物品究竟源于哪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或者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以及该物品的具体种类、价值等等详细信息。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6-01 03:20:00

介绍卖淫罪如何减刑

律图乌海

律图乌海 最近回复:

解析: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对于参与组织卖淫行为的罪犯,只要能够坦白自首或是表现出立功行为,都可以得到适当程度的宽大处理,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来说:第一,当犯罪分子在犯下罪行之后能自行向执法机构投案,并且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如实地交代和说明,便构成了自首的情况;第二,若犯罪分子能够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来坦白自首,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被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如果犯罪分子所犯下的罪行相对轻微,那么他们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个人其他罪行,也应被视为自首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024-06-01 03:02:00

父亲可以帮儿子取保候审吗

律图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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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司法实践中,父母有权利为其子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只要满足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就能够进行相应的办理手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依法获得取保候审的待遇:(1)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被适用独立的附加刑的案件当事人;(2)对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罪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的问题;以及(3)存在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024-06-01 03:01:00

涉嫌卖卡洗钱罪怎么判定

律图驻马店

律图驻马店 最近回复:

解析:向他人出售银行卡供其进行洗钱活动属于提供资金账户协助犯罪分子实施洗钱行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此类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通常情况下,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在洗钱数额的基础上,处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金;若情节较重,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在洗钱数额的基础上,处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4-06-01 02:32:00

卖卡帮信罪有撤案的吗

律图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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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很不幸地告诉您,您的想法是不可能实现的。2、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公诉案件而言,决定是否撤销案件的权力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然而,被害人仍然有权参与并达成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协议。另外,如果刑事案件是由受害者提起的诉讼(亦称“自诉”),那么自诉人在法庭尚未做出最终裁决之前,仍然享有与被告人和解或撤销自诉的权利。3、然而,如果案件的主要嫌疑人无法被逮捕归案,那么案件也不能被轻易撤销。我们应该坚定信念,与罪恶作坚决的斗争。关于帮信罪的构成要素,以下是详细说明:a.犯罪主体方面。帮信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这意味着任何年龄超过16岁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帮信罪的罪犯。b.主观方面。帮信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c.客体方面。帮信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d.客观方面。帮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01 02:23:00

拐卖儿童什么罪怎么量刑

律图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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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拐卖儿童罪,是以欺骗、诱惑或其它方式使得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控制的犯罪行为。该罪名的认定主要依据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拐卖儿童罪所侵害的法益为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其次,被拐骗者须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再次,本罪名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欺骗、引诱及其他手段,使儿童摆脱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合法控制。此外,实施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最后,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性。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拐卖儿童的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若存在法定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将被判处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024-06-01 02:19:00

开设赌场罪孕妇也会抓吗

律图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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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身为孕妇的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开设赌场的行径,依然构成了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尽管她的怀孕身份不会影响到法律对其进行惩罚的力度,但是在具体的量刑标准上,会有所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设赌场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孕妇犯罪嫌疑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有机会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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