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除非《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基本法律文件有特别约定,质押股权只是对股份转让或赠与等财产属性的一种处分,质押期间并不影响股份出质方的表决权,譬如选择管理人等。至于股份的出质权,更是完全掌握在出质人手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质押多少股份,以何种方式质押,何时质押,都由出质的股东确定,并不需要征得股份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出质人只需将质押的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告知股份公司即可,以便于股份公司进行相关情况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法定权利,股东表决权是否因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有瑕疵而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可以限制股东自益权,但未明示可否限制本质上属于公益权范畴的股东表决权。唯一有所限制的仅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中有所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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