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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我家不签字不交证。把我家的地让出来,我们打官司了,能给予赔偿吗?

ask****822 山东-烟台 土地征收咨询 2024.04.28 17:39:44 335人阅读

土地征收,我家不签字不交证。把我家的地让出来,我们打官司了,能给予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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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稍后给您去电沟通

2024-04-28 21:2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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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9220条

你好,目前是什么征收项目

2024-04-28 18:0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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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3096条

您好,具体的情况可以电话沟通一下

2024-04-28 18:0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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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432条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家的土地被征收,但您家并未签署相关协议并交出土地证书,目前您家正在考虑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赔偿。针对这一问题,我将结合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公告、听取意见、签订补偿协议等环节。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因此,在您家未签署协议并交出土地证书的情况下,征收方不能单方面强制征收您家的土地。
法规
其次,关于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如果您家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赔偿,可以要求征收方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法规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计算。建议您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便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综上所述,即使您

2024-04-28 17:5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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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的什么官司 ?土地让出来,是绕路了嘛?

2024-04-28 17:40:59 回复
地区:北京-丰台区 咨询解答:57003条

需要了解你走的什么程序,才能判断

2024-04-28 18:4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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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但是,因此
B
C
D都不正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选
A集体土地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才征),缴纳土地增值税。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因破产

土地征收没见任何文件 就让签字,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委托我们帮您走法律途径解决,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现在附近区片价格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转让未经过村委会合同有效吗 土地转让未经过村委会合同是属于无效的。 土地转让注意事项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五、有关税费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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