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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

继承人

我们都知道,如果父母去世,子女是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但是很多人都有一个疑惑,如果有多个继承人,那么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下文为大家介绍了继承人的相关知识,供大家阅读。

2023.09.21 870062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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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什么意思

生活中,能够继承死者遗产的人是否就是继承人呢?财产的继承关系到自身的合法利益,但我们首先要知道继承人是什么意思,这样才能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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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权利和义务

继承人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便可以取得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

3、继承人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遗产被几个继承人同时继承,如经其中某一继承人的请求,那么可以将遗产予以分割。当然,分割遗产不得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哪些实际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以前应认真管理遗产。

5、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

6、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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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顺序

一般只有在法定继承当中才会涉及到继承顺序的问题,而要是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话,则就不会涉及到继承顺序的问题。那么你知道继承权顺序是怎样的吗?

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加以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时,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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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享有继承权,可作为遗产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有:

1、配偶。

2、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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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继承的意义在于遗嘱人依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处分,但是现实生活存在着许多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现象,本文将通过案例的形式介绍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涉及的财产如何分配相关问题。

【案例】孙甲,有一子孙乙,一女孙丁,其妻陈丙。1997年,孙甲立下自书遗嘱,表示自己死后,房屋24间、存款6万元给孙乙,另有存款8万元给孙甲的另一女孙丁(孙丁与其家人居于外省),其余的财产都归陈丙所有。2004年4月16日,孙甲因病死亡,遗嘱由陈丙为执行人;与外省的孙丁联系,发现孙丁已于 2003年7月12日因病死亡,留有一子郭戊。郭戊闻知遗嘱内容后,以孙丁死于孙甲之前,自己又是孙丁的亲生儿子为由,要求代母亲孙丁之位继承外祖父孙甲的遗产,遭孙乙拒绝。郭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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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人

遗产第一继承人是谁,换言之,即遗产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哪些?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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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为: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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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祖宅继承不给确权如何办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农民讨论最多的是老宅基地能不能确权,在此,国家出台过《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但要在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时,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请问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怎么办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如果想继续承包该土地,可以向发包方申请继续承包,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想咨询一下放弃继承权公证的流程有哪些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对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申请。 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的权利。因此,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二、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四、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管辖。 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民法典规定的承揽合同能否口头约定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能口头约定。 解析: 能。 1、口头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以口头约定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属于有效的合同。 2、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不要求有特定的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咨询一下房屋过户继承人是怎样的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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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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