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限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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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限商品房

两限商品房

随着各地商品房限购政策的出台,商品买卖的相关政策引发了大多数人关于房地产行业的讨论,今天为大家介绍什么是两限商品房的内容,那么什么是两限商品房,商品房限购政策有哪些,以及两限商品房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来了解一下吧!

2023.09.05 10174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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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两限商品房

一、两限房到底是什么?

两限房全称为限套型、限制房价普通商品住房,也称为两限商品住房。两限房指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定销售价格、限制套型比例的基础上,以竞房价、竞地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一限就是限制价格,它的价格有个上线,也就是不论你卖多少,都不能超过这个价格。二限就是限制住房面积。这个面积肯定比同地段的普通商住房的面积要细。

二、根据两限房政策,购买两限房的条件是什么?

不同城市两限房申请条件均有不同,现以北京市为参考数据。申请两限房时,需满足如下条件:

1、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2、必须拥有申请地户口,并且有一定年限限制;(北京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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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两年限卖

商品房两年限卖过了年限怎么办?

国家规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70年,根据房随土地走的原则,上覆房屋最长有效期限也为70年,所以商品房的有效期限是70年。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70年之内,购房者对所购的住房依法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出售、交换、赠予、抵押,也可以继承。土地使用期满(即70年之后),购房者需按规定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同时购房者还应向国家交纳地价款和土地使用费。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增与。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义务和权利随之转移。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用途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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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限商品房相关咨询

请教一下股权质押率有没有上限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有上限,最终的质押率水平由贷款银行根据质押股票的资质来确定。 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在于质押物资质的认定及质押率水平的评定。对于质押股票的选定,相关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是比较硬性的条件。对于股票质押率水平的确定,质押率水平的高低是对质押股票质地的反映,一般情况下,具有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等特性的股票质地较好,其质押率水平较高。 科学的质押率水平既能保证借款人得到合理的贷款本金,又能帮助贷款银行有效地控制风险,是实现贷款风险规避和促进该类业务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股票质押贷款质押率水平的评定股票质押率的评定是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点,目前各个贷款银行都是在质押股票历史交易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质押率水平的评定。股票是一种特殊的质押物,由于市场风险、流动风险以及一些系统性风险等因素,导致它的不确定性较强,这就给如何进行风险的控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请问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怎么办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如果想继续承包该土地,可以向发包方申请继续承包,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问一下商标变更和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注册商标的转让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变更注册人名义时,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仅仅是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而转让注册商标则是其主体发生了改变,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 前者例如某商标注册人(企业)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只需办理变更登记 后者如该商标注册人(企业)将合伙企业转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其企业名称、地址均未变化,但实质上已转变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因此应办理转让注册手续。

咨询一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有哪些不同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在程序上较为复杂。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进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规定的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问一下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1、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本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 2、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 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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