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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2023.09.09 932672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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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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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

(1)续期申请的提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

(2)续期申请的审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

(3)续期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出让人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应予以批准,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出让人并无此等义务。

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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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申请。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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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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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

(一)选择贷款抵押类型风险

普通抵押与最高额抵押的选择风险。如果选择普通抵押,风险比选择最高额抵押风险要小。最高额抵押贷款是目前倒贷现象的主要形式。最高额抵押贷款由于贷款周期较长和本身固有的债权不确定性,决定了其风险比普通抵押贷款高。

(二)选择抵押期限的风险

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抵押期限选择风险方面,主要有下列两种情况;一是没有注意土地使用权的存续期间。很多抵押合同的条款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没有注意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例如:合同一年到期,而土地使用权却在两个月后到期。二是抵押期限少于主债权存在期限。抵押权的设立是保证债权的实现,主债权没有到期而担保物权先到期,失去了抵押物权的设立意义。

(三)抵押人或抵押权人的主体适格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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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注意事项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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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流程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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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交纳的税费

一、出让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土地增值税

法定的扣除额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二)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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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转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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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改造土地赔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律图白银

律图白银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在国家因合法目的涉及到土地占用时,通常会依据土地原先的使用性质对相应的土地拥有者进行补偿。 在此过程中,补偿的内容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以及地上附属设施及作物的补偿款等多个方面。 其中,土地补偿款的额度是按照该块被征用的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内平均每年产值的比例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其额度应在6-10倍之间浮动。 而对于需要得到妥善安置的农民人数的测算,则是通过以下公式来进行的: 需要安置的农民人数=被征用的耕地面积÷征用单位中每位员工所占有的耕地面积。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土地的征用,我们应当按照土地最初的使用目的来设定补偿标准。 具体来说,征用耕地上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以及地上附属设施和作物的补偿款。 关于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其标准应当为该耕地在被征用前三年内平均每年产值的6-10倍。 至于安置补偿款,其数额应当按照需要得到安置的农民人数来计算。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款,其上限不应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内平均每年产值的15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价款优先权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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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东城区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是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设定的一种特殊民事权益,意在保障广大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能够按照约定期限及时收回工程款项,避免因发包方无法按时、足额付款而导致利益受损。 这项权利赋予了承包方在发包方未能依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对相应工程及其所生之债的追索权。 要想在实践中有效地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承包方对发包方所享有的债务请求权源自于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其次,该项债务请求权所指向的标的物应为发包方所有的建设工程; 再次,承包方需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自身义务; 最后,承包方还需要在发包方逾期未付清工程款之前,向其发出书面催告通知。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解决以及通过公开拍卖程序进行处理两种途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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