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共和国法庭申述已完成婚姻注册手续之婚姻无效之当事人,覆盖了婚姻之直接参与方及待告之相关利益方。
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
1)基于重婚理由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的,其对象应为申请人的近亲家属以及基层社团;
2)缘于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申请宣告某桩婚姻无效的,应受其影响之人的近亲家属在申请文件中亮相;
3)因存在法律禁止结婚之亲属关系申请宣告某桩婚姻无效的,则需要申请人为其近亲家属;
4)对于因婚前患有医学认定不应结婚且婚后尚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疾病,而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的,应当为与患病者一同生活的最近亲属担任申请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