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权威法律《电子商务法》在其第二条第三款之第二项明确规定,关于原生金融类产品及服务,以及借助于信息网络所提供的包括网络新闻资讯、音视频娱乐节目在内的各类出版物和互联网文化产品等在内的相关内容服务,并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特殊管辖。
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源于对于金融产品服务的提供、网络新闻信息的发布、在线音视频节目的传播、网络出版工作以及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推广等各个环节,我国均已有相应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进行了严格地管理和详尽地规范。
因此,上述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脱离了《电子商务法》的全面覆盖范畴,属于它无法直接进行调整的特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