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作为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应当囊括被担保的主债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此外还包括了在实际保管担保财产以及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于此问题上已经另行达成了特别约定,那么就必须依照他们的约定来办理。
因此,在常规情况下,担保人仅需对其担保的债务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如果主债务人违反了任何法律法规或合同条款,导致违约,那么此处的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这种违规行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