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中运输风险的负担问题:
在标的物尚未被实际交付之前,该运输风险将由出卖人来承担。
而当标的物正式交付给了买受人之后,则运输风险便会转移至买受人身上,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
若由于买受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付,那么从违约行为发生的那一刻开始,运输风险也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对于那些已经由出卖人委托给承运人进行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另有特殊约定,否则运输风险将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由买受人负责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