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单纯地遭受刑事拘留并未被纳入到案底范畴之中。
所谓刑事案底,实则为经由法庭科学严谨的审理,最终被判定为确有罪责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具体犯罪行为细节、审理全过程及记录、审判裁决结果等重要资料档案。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行为,本质上是警察机构与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管理的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紧急情况处理方式。
对于现行犯罪者或具有重大恶性嫌疑者,实施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它仅作为侦查环节里的某项强制措施而存在,因此并不涉及产生案底的事宜。
只在受到刑事处罚后,相关记录才可能被载入案底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