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若干适用法律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
“第一条对盗窃公私财产的价值,若从一千元至三千元开始,三万元至十万元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情况,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相关规定,量化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等不同等级。
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制定出本地区具体实施的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