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之间存在差异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第一点,即犯罪主体有所差别。
行贿罪仅被允许由自然人实施;
然而,在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这种情况下,它不仅可由自然人,同时还能够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实施。
其次,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对象各有其独特之处。
行贿罪侵害的是政府机构公务行为廉洁性的权威,其所针对的犯罪对象仅仅局限于为国效力的国家公职人员;
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其主攻客体主要以公司、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为核心,其所瞄准的罪犯目标,只能且必须是公司、企业当中除了国家公职人员之外的职员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