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由于交通事故而导致车载财物遭受损坏,则针对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可参照损失发生当时的市场行情或采取其他合理科学的方法予以计算评估。
有关赔偿事宜,首先应由保险公司按照预先设定的最高额度进行理赔;
若所划定的理赔金额超出此限制范围,那么超过部分则需由责任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首要任务便是由当事人明确财产损失的具体范畴,包括直接或间接地对双方当事人带来的各类损失,同时也包括可能给当地公共财产带来的损害。
所有这些损失都必须按照法定规定予以赔偿,以便保障各方权益,实现公平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