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协议为诺成性合同。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当涉及到设立质权之时,各方当事人必须采用书面约定的方式来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
而通常来说,质押协议应该包含以下几项基本条款:
(一)所担保的债权的类型及具体金额;
(二)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物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物交付的时间与方式。
此外,根据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实际交付质押物之日起正式设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