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违约金的调整状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相较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偏低,那么签约双方均可依据相关法规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增加违约金金额;
其次,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造成的实际损失过多,那么签约双方同样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过高部分进行适当削减。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同时也可以商定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当合同中的违约金设定低于实际损失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酌情予以增加;
反之,如果违约金设定过高,超出了实际损失,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度地进行削减。
此外,对于延迟履行义务的情况,如当事人已事先约定了相应的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需继续履行其未尽的债务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