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得以撤销婚姻的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项为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这类情形违反了我国奉行的婚姻自由基本原则,并且与当事人真实的结婚意愿相悖;
其二,即是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极力隐瞒自身重大疾病的情况,这实际上构成对对方知情权的严重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可撤销的婚姻关系仅限于由胁迫导致的缔结,对于受到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而言,他们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同时,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若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相关情况;
如未能如实告知,则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