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仅仅因被刑事拘留而产生案底这个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情况实则并不成立。
所谓的刑事案底,实际上是指那些经历了法院严格审理,并最终被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个人信息、犯罪实际情况、审理过程中的详细记录以及最后处理结果等方面的综合性档案文件。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拘留这一环节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据自身对案件的管辖及侦查权限来实施,是对直接接收的案件在调查期间,面临法定紧急情形之时,针对现行违法者或具有重大嫌疑的被告人采取的临时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之一。
刑事拘留在性质上并不属于刑事处罚范畴,而是属于调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执行行为,因此从根本意义上来讲,不可能存在案底的说法。
仅有当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后,才有可能出现案底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