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个人权益(以应对受托外部催收机构),当持有信用卡的客户遭遇此类困境之时,可以运用录音技术获取相关证据,然后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申诉,禁止其进一步的催收行为。
然而请大家注意,此种方法仅适用于采用了不当催收手段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其次,对于银行而言,可以尝试通过“停息挂账”政策与之进行协商。
该政策源自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七十条,在特定情形之下,如果持卡人无法按时归还欠款,但仍然具有还款意愿,便可与银行进行平等对话,共同商讨并达成个性化的分期还款协议。
在此,我们向广大读者提供以下行动建议:
当您面对来自银行或第三方机构的催收压力时,切勿惊慌失措,更不能轻信对方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及要求。
务必在事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