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倘若存在如下情况,实施信用卡欺诈行动,获利金额相对较大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特定罚款;
若欺诈规模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犯罪情节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需要支付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内的特定罚款;
而对于那些铸就特别大规模欺诈案件或存在其他极端恶劣犯罪情节者,则应接受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处罚,或是进入无期徒刑阶段,同时仍然需要支付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内的特定罚款,甚至可能被彻底没收所有财产。
在此条款中,“恶意透支”一词,实质上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用目的,超越了预先设定的限额限制,或者超越了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即便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促,却依然未能如数偿还全部欠款。《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