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中未包含出借时间的,双方可共同商议并进行适当补充,同样地,亦可借助其他有效证据来佐证该笔款项实际发生之日期。
对于欠款协议中未载明还款日之情形,双方有权依据平等自愿原则进行补充约定,如若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补充之约定,债权人有权利向借款人发出催促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还款。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倘若协议各方关于产品品质、价格标准及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尚无具体规定或约定不明晰,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补充;
若协商不成,则应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行业惯例进行确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