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刑事案件的相关环节,可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所有材料皆可视为有效证物。
另外,在此类案件中,受到法律认可的具体性证据种类包括:
(1)实物物证及其书面证明材料;
(2)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3)被害者本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
(4)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针对案件所作出的供述与辩护;
(5)由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